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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公司法修改立法说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3-9-2 来源于:admin

重磅|公司法修改立法说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利眼观察 2023-09-02 09:00

【编者按】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虽然历经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五次修改,但是基于强监管理念制定的公司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需求,尤其是我国民法总则(现已被吸收为民法典总则编)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法律适用的冲突如何协调与衔接,亟待通过修改公司法的方式予以回应。


     在万众瞩目与期盼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并于2021年12月24日在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2022年12月30日在中国人大网再次公开征求意见(重磅|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大家期待《公司法》的本次修订应当进行法结构与制度体系的大修,但理论和现实之间总是存在距离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基本保持了我国《公司法》的框架结构,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了诸多实质性修改,引起了我国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持续热议,诸多重大问题争议颇大。

2023年8月28日至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再次在中国人大网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3-09-01 至 2023-09-30)。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基本维持审稿内容,个别地方略作修正,又有几处实质变化诸多重大问题依然争议颇大,值得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3年9月1日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2013年、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


为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重大决策部署,公司法修改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成立由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组成的修改起草组,研究起草,形成修订草案。202111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常委会党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请示和汇报。2021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2022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起草和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在现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制度基础上作系统修改。三是,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四是,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经过两次审议后的修订草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规定。二是,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落实中央关于监事会改革要求,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增加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三是,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登记事项和程序;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四是,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一名董事(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为更好保障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五是,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规定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类别股;允许公司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取消无记名股;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增加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明确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六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完善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增加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强化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七是,加强公司社会责任。规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本届以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有关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到北京、福建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2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23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公司法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出资期限、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出资比例以来,方便了公司设立,激发了创业活力,公司数量增加迅速。但实践中也出现股东认缴期限过长,影响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认缴登记制度,维护资本充实和交易安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的规定,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二、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职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建议进一步强化公司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公司应当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二是,完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有关规定,除对职工三百人以上不设监事会的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作出强制要求外,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进一步落实产权平等保护要求,建议进一步完善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二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条);三是,增加公司不得提高临时提案股东持股比例的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四是,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虽不在公司任职但实际控制公司事务,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害公司利益,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


五、有的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建议,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司债券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适应债券市场发展实践需要,完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根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改委的企业债券审核职责划入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删去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开发行债券注册的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二是,明确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三是,将债券存根簿改为债券持有人名册(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四是,将发行可转债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扩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五是,增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规则和效力的规定,增加债券受托管理人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同时,对违反会计法、资产评估法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条);二是,对违反会计法、资产评估法等的违法行为,规定按照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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