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和监测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严肃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纪律,澄清有关不实传言,规范市场行为,现将市区相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1.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2017 年5月20日24 时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2年(法人单位 3年)方可转让;此项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连续施行至今,中间从未作调整,并将继续施行。居民在出售二手住房时,应向对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有关部门如实告知上述登记信息并提供佐证材料。
2.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应严格落实《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锡房调办〔2017〕1号)的要求,落实好主体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购房人详尽说明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并认真核验购房人是否符合限购政策,指导购房人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名下已拥有房屋情况的证明材料;在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要核验房屋交易是否满足规定年限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要严格、准确的宣讲我市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不得为了达成交易制造、传播捕风捉影的不实信息,避免对购房人造成误导;对合作的销售代理机构做同等要求并做好监督工作。
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对于买卖双方未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自行成交的,在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时,一并做好对交易双方的相关政策告知和核验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按调控工作相关要求,核验《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对不符合限购规定或转让年限要求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引导,结合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专项行动,将扰乱市场调控的有关行为纳入“双随机”检查、专项整治工作之中,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违反调控政策的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一经查实,给予信用扣分、约谈企业、通报批评;对宣传不实的自媒体要进行清查,会同网信部门联合查处整治。
房地产市场调控是事关区域市场稳定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的发布以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各市场主体严格执行并落实上述工作要求。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锡政办发〔2016〕160号);
无锡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锡房金【2016】42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江苏银监局关于调整部分城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南银发〔2016〕127号);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锡价服[2016]107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的通知(锡建房市〔2016〕81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7〕68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锡建房市(2017)1号);
无锡市物价局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管理的通知(锡价服[2017]40号);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82号);
无锡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锡房调办〔2017〕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锡政办发〔2017〕19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20年8月30日);
无锡卫健委等4部门关于积极推动改善生育二个孩子及以上家庭居住条件的通知(锡卫人口〔2022〕7号);
多项务实举措落地 满足购房者多层次合理住房需求(2022年4月)
无锡住建局 无锡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的通知(锡建房市〔2022〕4号);
无锡市房地产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和加快去库存的通知(2022年5月30日);
无锡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年3月16日)。
无锡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领导小组关于重申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的通知(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