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近日,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市住建部门协同配合,重磅出击,在省内率先推出标准化普适性“带押过户”模式。从此,“带押过户”不再局限于特定交易主体、不再拘泥于个别金融机构,依托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以及“多登合一”的不动产登记流程,市区范围内带抵押的房产交易,均可享受“带押过户”的实惠和便利。
第一步,买方、卖方、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委托划付协议》,确保监管金额能够覆盖卖方贷款本息;第二步,首付款和买方银行按揭贷款足额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第三步,银行出具《抵押变更协议》后,买卖双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和抵押手续;第四步,银行首先使用监管资金结清卖方贷款本息,再将剩余资金转到卖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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