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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融资领域经常会碰到“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股权回购权是依据股权性融资协议约定而赋予投资方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在对赌条件成就时,投资方有权要求特定主体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司法实践中,对于股权回购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存在不同认识,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甚巨,有必要予以辨析。
观点一:股权回购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请求权。
有的法院未对股权回购权的法律性质作出明确认定,但认定股权回购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由此可推定该股权回购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1]
有的法院将股权回购权表述为股权回购请求权,系附条件请求权,其行权期限应受其行权条件持续时间的限制。[2]
有的法院直接认定股权回购权属于债权请求权,认为股权回购权并不能单方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后果,不属于形成权。[3]
有的法院认为,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方按照既定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投资方所享有的是要求回购方向其支付特定价款并承诺将所持股权交付给回购方的综合权利义务,回购权的标的是包含价款给付及股权交付的一项交易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权的特征。[4]
观点二:股权回购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有的法院直接认定回购权与撤销权、解除权同属形成权,行使期限届满,权利消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合理期间的确定应依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性、股权价值的变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从权利的性质及行使的后果出发,股权回购权的行使期间应短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5]
有的法院认定股权回购权属于形成权,该权利行使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相对方即产生法律效力。[6]
有的法院认定,股权回购权的特征构成了形成权最核心的特征,即权利人仅凭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而不需要对方的协助。因而,股权回购权是一种形成权。[7]
【律师简析】
从上述案例来看,股权回购权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且缺乏详细地说理论证。
股权回购权在法律性质上究竟属于请求权还是形成权,关系到股权回购权的行使期间是适用诉讼时效规则还是除斥期间规则,权利行使后能否撤回。欲回答这一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正确理解“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内涵与外延。我国民法典仅使用“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法律术语,而未使用“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法律术语,此二法律概念属于学理上的分类。我国民法总则草案一、二次审议稿曾经对“除斥期间”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除斥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斥期间不适用本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但是终因“除斥期间”这一法律术语不够通俗易懂而被取消了。因此,如何正确理解“请求权”与“形成权”的内涵与外延,还需要从学理上探讨。
诚如王泽鉴教授所述,请求权乃请求特定行为的权利,须有相对人的协力(或法院的强制执行)始得实现。形成权系赋予权利人得依其意思而形成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之力,相对人并不负有相对应的义务,只是受到拘束,须容忍此项形成权及其法律效果。形成权赋予权利人单方形成之力,为保护相对人,并维护法律关系的明确及安定,形成权的行使应受限制:(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但条件的成就与否系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期限明确者,不在此限。(2)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同时或先于行使形成权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不在此限。[8]
依此判断,笔者认为,股权回购权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形成权,而非请求权。股权回购权是依据股权性融资协议约定而赋予投资方的一种特殊民事权利,其基础法律关系应当是基于股权性融资协议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在对赌条件成就时,投资方单方行使股权回购权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其行使的法律后果是形成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即投资者有权请求回购主体回购股权,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并非单纯地请求回购主体回购其股权。有的法院认定股权回购权属于请求权,要么未作说理论证直接作出武断结论,要么曲解了股权回购权的内涵,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回购权的标的是包含价款给付及股权交付的一项交易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权的特征。”实际上是将股权回购权的内涵与其行使的法律后果相互混淆了。
如前所述,股权回购权在法律性质上形成权,其行使期间应当适用除斥期间规则而非诉讼时效规则,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股权回购权的行使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应为合理期间,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依形成权的法律性质,股权回购权行使后不得撤回,除非当事人达成新的合意。
注释: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申3778号民事裁定书。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再29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0528号民事判决书。
[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5204号民事判决书。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1297号民事裁定书。
[6]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
[7]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
[8]参阅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重排版,第113-115页。
引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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