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乱,始于章程,终于章程
——认真对待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准则,公司章程既是一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公司章程能否发挥作用以及发挥多大作用,对公司规范治理具有重大意义。公司法对公司组织和行为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公司规范治理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部合法有效、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公司章程。但是,实践中不少公司章程往往形同虚设,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这也是很多公司内部纠纷爆发的根源,亟待解决。究其原因可能有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有二个:一是在思想上对公司章程缺乏重视。不少公司、股东不了解、不重视公司章程的重要作用,甚至不知“章程”为何物,公司章程的唯一作用似乎就是为了应付登记机关,用于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登记完成后即被束之高阁。二是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缺乏法律专业人士的支持。实践中公司章程往往是使用登记机关或者公司登记代理机构提供的填鸭式章程示范文本,其内容几乎是对公司法原则性规定的原搬照抄,导致公司内部治理规则“千人一面”且残缺不全,公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作用,公司治理无所适从,股东争议频发,甚至出现公司僵局。事实上,很多企业不是败于市场竞争,而是败于内部纷争。可以毫不讳言地说,公司之乱,始于章程的被忽视与不完善,而终于章程的完备与遵守。公司如欲规范治理,务必认真对待公司章程,借助于法律专业人士的能力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尤其是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及股东变更环节。公司章程除了记载法定必备事项外,还应当基于股东之间的友好协商,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授权规定予以细化与完善。只有制定出一部合法有效、内容完备、操作性强的公司章程并切实执行,才能真正实现规范公司治理的目的,使得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有规可循,提前预防纠纷,避免公司僵局,保障公司基业长青。
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召利
2022年8月于无锡
为了帮助企业充分了解与制定公司章程,笔者此前曾先后于2015年、2018年发布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律师批注版)》、《【修订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2018年4月30日版本)》,广为流传,现依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正版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一)、 (二)、(三)、(四)、(五),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正)、《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治理》(上证发〔2022〕2 号),并结合本律师的执业经验,充分运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司章程的授权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进行全面改版(共计八十多条),以资参考。
友情提醒:需要上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的公司工作人员,欢迎留言索取,提供本文转发截图。
关联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修正)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修正)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年修正)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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