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日,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的通知》(锡建房市〔2022〕4号):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市区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免征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由5年调整为2年。
为了便于全面了解无锡市个人住房交易(转让、赠与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笔者专门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契税(受让人)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以货币补偿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以产权调换方式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个人所得税(转让人)
1、房屋转让
自2010年10月1日起,按照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的1%的核定征收比例,或者按照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减去财产原值的差额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锡地税发〔2006〕12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2、房屋赠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应税金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3、离婚析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三、增值税(转让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土地增值税(转让人)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五、印花税(转让双方)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特别说明: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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