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我国多地再次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当地政府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不出小区、严禁聚集”)、防范区(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规模”)管理,导致有的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员工无法正常上班,各行各业均受到不同程度地影响。有的企业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正常营业,还要支付大额房屋租金,能否请求出租人减免房屋租金呢?
为了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明确规定,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2022 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 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或者承租非国有房屋的企业并不能当然享受上述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需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可以起诉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通常会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依然存在减免租金的可能性。
即使无法减免房屋租金,如果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疫情无情人有情,愿大家共克时艰,友好协商,共渡难关。
附:相关政策汇编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
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大力度助企纾困推动经济稳定健康运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2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