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
贺荣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立法机关有力指导、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各级法院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如期完成了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重要工作成果: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国法院的全员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下面,我着重通报一下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和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情况。
第一个问题,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整体情况
经前期梳理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
后面两种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情况,这次发布会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的形式统一发布,116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也同时公布。
我们还根据同样的清理原则,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编者注:到目前为止最高法已发布25批143件指导案例,而非139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编者注:9号、20号指导案例)不再参照适用。
第二个问题,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直接废止。这类情况共89件。废止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或替代,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比如,1990年发布的《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
还有一种废止情况是“废旧立新”。这类共计27件。其中,有24件在废止的同时,重新制定了相应司法解释,另有3件废止之后,我们将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第三个问题,关于修改的11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这种情况共分为5类:包括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以及执行类18件。
对这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比如,在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修改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作为相应的侵权责任主体。再比如,贯彻绿色原则,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增加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第四个问题,关于新制定的7件司法解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这次一并发布,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我们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按照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原则,在废止原有众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新修改制定为5件相应司法解释。比如,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分别制定了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等2件司法解释。其中,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作了相应完善。再比如,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劳动争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件司法解释。还比如,物权编司法解释,相应增加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等新型用益物权。
除上述7件司法解释,我们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当然,这只是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实施的司法解释。我们将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按照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路,构建紧紧围绕民法典的分层次、多元化的民事司法解释框架体系。比如,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权利边界、行使方式、保护规则,完善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基础规范,为法官处理人格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利于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统一。作为重要的新增立法内容,下一步我们将对有关重点热点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下指导,加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
贺荣特别强调,这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和第一批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我们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及时指导,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配合,得到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帮助,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借此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民法典施行在即,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多措并举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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