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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2019-08-28 至 2019-09-26)
发布日期:2019-8-29 来源于:admin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2019-08-28 2019-09-26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90827 14:00:34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926日。


征求意见 点击进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812月以来,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十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对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物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经研究,建议8月份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进行三审。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北京召开多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山东、河北等地进行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地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3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学会等参加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现就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问题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人格权是人格权编中的核心概念,建议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予以界定,明确哪些权利属于人格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百七十四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同时,将该条第一款关于民事主体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单列一条。(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百七十四条之一)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八十七条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建议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明确公民生前未拒绝捐献的,其近亲属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第七百八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百八十九条之一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从事这类活动,还应当强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该条中增加规定:从事此类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百八十九条之一)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隐私是具有私密性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对隐私的定义作进一步研究修改,突出“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八百一十二条第一项)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企业提出,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也属于重要的个人信息,建议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学者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同时,将第六章相关条文中的“使用”个人信息修改为“处理”个人信息,并增加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八百一十四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八百一十六条)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其他一些完善和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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